發布日期:2025-08-08
一、依據農業部114年8月7日農授金字第1147424695號函辦理。
二、受災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案關公所申請核發【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】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,檢具【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】及【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】,向農漁會信用部提出申請。
三、本次辦理地區及品項如附表1。